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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湿度计校验标准 |
| 2012/2/3 11: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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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目的 规范公司所有温湿度计的校验作业,保证温湿度计满足使用规定的要求。 0适用范围 本校验规范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公司所有温度计、湿度计、玻璃温度计、温湿度计的校验。 0定义 无 0职责 4.1使用单位负责仪器的保管和日常维护。 4.2计量中心负责订立校验规范及校验工作。 0程序 5.1校验前应熟悉校验规范及仪器操作与使用。 5.2校验标准件:经外校机构校准合格之高精度温湿度计。 5.3校验环境:温度:23℃±5℃,相对湿度(R.H):55±25%。 5.4校验步骤 5.4.1外观检查 5.4.1.1 仪器外观不应有划伤、乱贴各位资料及其它影响外观的缺陷。 5.4.1.2对玻璃温度计应检查外观有无破损。 5.4.1.3仪器之制造厂商(商标)、型号规格等均需有明确标记。 5.4.1.4确认温度计热电偶是否连接OK,电池应满足使用要求,各功能按键正常。 5.4.2温度检测 5.4.2.1带热电偶温湿度计检验 A、将被校温湿度计热电偶及标准温湿度计热电偶放入恒温恒湿箱或烘烤箱中。 B、设定从低至高之温度,待温度稳定后,待校温湿度计与标准温湿度计应有温度显示。 C、将各检定之温度记录入内校报告中。 5.4.2.2无热电偶温度计校验 A、将待校温湿度计及标准温湿度计放入可视之恒温,恒温恒湿箱或烘烤箱中(注意:温度不能超过待校仪器最大量程)。 B、设定从低至高之温度,稳定后将各检定点温度记录入内校报告中。1. 0目的 规范公司所有温湿度计的校验作业,保证温湿度计满足使用规定的要求。 0适用范围 本校验规范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公司所有温度计、湿度计、玻璃温度计、温湿度计的校验。 0定义 无 0职责 4.1使用单位负责仪器的保管和日常维护。 4.2计量中心负责订立校验规范及校验工作。 0程序 5.1校验前应熟悉校验规范及仪器操作与使用。 5.2校验标准件:经外校机构校准合格之高精度温湿度计。 5.3校验环境:温度:23℃±5℃,相对湿度(R.H):55±25%。 5.4校验步骤 5.4.1外观检查 5.4.1.1 仪器外观不应有划伤、乱贴各位资料及其它影响外观的缺陷。 5.4.1.2对玻璃温度计应检查外观有无破损。 5.4.1.3仪器之制造厂商(商标)、型号规格等均需有明确标记。 5.4.1.4确认温度计热电偶是否连接OK,电池应满足使用要求,各功能按键正常。 5.4.2温度检测 5.4.2.1带热电偶温湿度计检验 A、将被校温湿度计热电偶及标准温湿度计热电偶放入恒温恒湿箱或烘烤箱中。 B、设定从低至高之温度,待温度稳定后,待校温湿度计与标准温湿度计应有温度显示。 C、将各检定之温度记录入内校报告中。 5.4.2.2无热电偶温度计校验 A、将待校温湿度计及标准温湿度计放入可视之恒温,恒温恒湿箱或烘烤箱中(注意:温度不能超过待校仪器最大量程)。 B、设定从低至高之温度,稳定后将各检定点温度记录入内校报告中。 5.4.3湿度检测 5.4.3.1将湿度计之热电偶一端放入恒湿恒温箱(无热电偶可直接放入可视之恒温恒湿箱中)。 5.4.3.2设定从低至高之相对温度,待各检定点稳定后,将待校温湿度计及标准温湿度计显示之湿度记录入内校报告中。 5.4.4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针对监控室内温湿度之温湿度计及玻璃温度计,可只校验室温一个检定点,但标准温度计必须是经过外校机构校准合格的温湿度计。 5.5温度允许误差:≤20℃±1℃,>20℃±2℃,湿度(R.H)允许误差:±3%。 5.6校验周期:1年。 5.7注意事项 5.7.1校验合格于仪器适当位置粘贴《合格证》。 5.7.2当有超出允许误差时,应连络仪器供应商进行维修或调校,直到满足允许误差为止。 5.7.3注意设定最高温、湿度之范围时,设定值不能超过待校仪器的最大量程。 0参考文件 《监控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0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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